寬免公司商業登記費2019-2020
財政司司長建議寬免商業登記費,由2019年4月1日起為期一年。政府會盡早向立法會提交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以落實這措施。
寬免商業登記費的執行細則
經一站式公司注冊及商業登記(“一站式登記”)成立的本地公司,如成立法團的遞呈是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間(“寬免期”)提出,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第5A(1)(a) 條須繳付的費用可減少2,000元。至于其他個案,在寬免期開始生效的商業登記證或分行登記證須繳付的費用,可分別減少2,000元及73元。
商戶仍須繳付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征費
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就每張登記證須繳付的金額,請參閱現時最新之商業登記費及征費收費表
特許退還已繳付的登記費
寬免措施亦惠及那些已就寬免期繳付商業登記費或分行登記費,但毋需在寬免期內續證的商戶,包括:
持有三年證而其生效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前及屆滿日期在2020年3月31日或以后的業務或分行;
已結業而其最后持有的一年證將在2019年4月1日或之后但2020年3月31日之前屆滿的業務或分行;
已結業而其最后持有的三年證將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內屆滿的業務或分行;及
持有一年或三年證而其成立法團遞呈在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內提出及其登記證的生效日期在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內經一站式登記注冊的本地公司。
上述有關商戶可獲特許退還有關已繳付的登記費。商戶毋需作出申請,稅務局會待立法會通過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后,公布退款安排。
關于商業登記證
《商業登記條例》規定,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在開業后 1 個月內,為業務申請商業登記,并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在營業地點展示。如登記資料有所變更,經營者須在 1 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商業登記署。
商業登記署會將「商業登記申請書」和「業務資料變更通知」上所載的業務資料,抄錄在商業登記冊內,讓公眾人士在繳費后查閱,及供稅務局征稅之用。但查冊人士請留意,為利便經營者能快捷地取得商業登記證,并讓他們提供的業務資料能盡早登錄在登記冊內,除有合理理由懷疑之外,稅務局在登記或修訂紀錄前,只作一般檢定,而不會對有關資料進行核實。故登記冊內所載的資料,只宜用作參考。此外,商業登記并非以規管商業活動為目的,亦不等同于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