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要控制人登記冊(SCR)
為加強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香港立法會通過《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有限公司必須藉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實益擁有權的資料,以便在執法人員要求時提供查閱。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之常見問題,可閱覽公司注冊處專門設立之欄目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現就有關的規定說明如下:
重要控制人定義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及須登記法律實體(例如: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任何人士如符合下述1個或以上條件,即表示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已發行股份(若該公司沒有股本,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以上的利潤的權利)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的表決權
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就該公司而言符合前述4個條件中的任意1個條件
公司須通過檢視公司成員登記冊、組織章程細則、股東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以及向相關人士發出通知等措施,確定其重要控制人。若公司沒有重要控制人,該公司須在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注明。
登記冊需要具備的內容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須載有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及公司指定代表(每間公司須指定至少一名人士為公司代表,該人士可以是居于香港的該公司的股東、董事或雇員,或者是會計專業人士、法律專業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聯絡資料。有關詳情包括:
須登記人士:姓名、通訊地址、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和簽發國家、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對公司的控制性質
須登記法律實體:名稱、性質、注冊編號、成立為法團的地方及注冊辦事處地址、成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對公司的控制性質
指定代表:姓名/名稱、聯絡資料
對于登記冊備存地點的規定
登記冊可備存于公司的注冊辦事處或香港任何其他地方。需要注意的是,若備存在公司注冊辦事處以外的地方,該公司須在登記冊首次在有關地方備存后或在備存的地方有任何更改后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即NR2表格)予公司注冊處處長登記。